中国产业互联网发展联盟章程

2022-02-22

编者按:

根据中国产业互联网发展联盟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产业互联网发展联盟章程》发布。


中国产业互联网发展联盟章程

(中国产业互联网发展联盟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中国产业互联网发展联盟。英文名称:Interne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IDAC)。

第二条  联盟主要是由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互联网融合创新(互联网+)的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应用、服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基于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搭建产业互联网发展平台,促进产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由亚信集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百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通信集团公司、龙湖地产有限公司、神奇工场(联想集团)、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投资控股集团、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青岛智能产业技术研究院、青岛工业软件研究所、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尔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工业服务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滴滴快的、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PP租车)、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国家信息中心、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宽带资本、南方软件园、赛马资本、PPmoney、深圳市总裁俱乐部、计世传媒和中国未来产业发展促进会等单位发起成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围绕产业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开展有关业务,促进联盟会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支撑政府开展产业互联网相关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升联盟会员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业务如下:

(一) 研究咨询

1. 针对产业互联网发展开展前瞻性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政府制定科技、经济战略和政策提供参考;

2. 跟踪技术和产业趋势,研究、探讨产业创新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联盟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3. 根据联盟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 在线服务

1. 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及时发布跟踪研究的科技、政策动向;

2. 定期发布重要研究成果,打造影响力;

3. 建立互联网创新服务众包平台,聚集各方现有资源;

4. 对接社会资金,发展互联网众筹平台;

5. 分地区、分行业推广,对接地方及行业资源;

6. 举办产业互联网创业大赛。

(三) 交流活动

1. 召开年会、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联盟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2. 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增进企业之间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3. 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调研考察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4. 将研究与实际工作结合,开展创业创新培训活动。

(四) 技术平台与成果转化

1. 研究组建联盟实验室或公共技术平台;

2. 探讨建立创新企业和创新项目的孵化器。

(五) 产业金融服务

建设基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七条  联盟以自愿、开放、合作为原则,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从事产业互联网融合创新(互联网+)的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应用、服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经过申请与批准,均可成为联盟会员,本联盟暂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联盟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

第九条  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在产业互联网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 热心联盟工作,积极参与联盟活动;

(四) 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

(五)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第十条  申请成为理事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 成为普通会员单位一年以上;

(三) 对产业互联网有重要贡献;

(四) 联盟理事会理事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普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 应秘书长之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内部交流和外部推广活动;

(四) 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商业、技术及其他有益信息;

(五) 向联盟请求帮助协调各类事务及可能产生的商业纠纷;

(六) 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七) 申请成为联盟理事会员;

(八) 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 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内部交流和外部推广活动;

(五) 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商业、技术及其他有益信息;

(六) 向联盟请求帮助协调各类事务及可能产生的商业纠纷;

(七) 退出理事会及联盟的自由。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需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 支持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接受联盟秘书处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 为联盟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 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五) 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六) 积极推荐新会员;

(七) 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会员单位的通讯方式、联系人员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三十日内通知秘书处,方便联络。

第十四条  理事会员除履行普通会员需履行的义务外,还需履行如下义务:

(一) 在产业互联网各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互联网的发展进程;

(二) 在产业互联网各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专利;

(三) 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接受中国产业互联网发展联盟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工作组构成。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指导机构,由联盟邀请拥护党的领导、在产业互联网相关领域有专业造诣和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热心联盟工作的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向政府主管部门就产业互联网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法规、路线图等提出咨询建议;

(二) 指导联盟理事会和秘书处制订联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指导联盟秘书处制订各项主要工作的实施方针;

(四) 组织专家对联盟的各类技术标准、解决方案、重大工作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

(五) 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调研、考察,编制和发布相关研究报告;

(六) 组织专家在联盟开展的各类培训和论坛活动进行授课和演讲;

(七) 对联盟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视需要可聘请顾问委员或名誉顾问。

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联盟理事会对联盟工作报告和计划及各项议案的审议。

专家委员会委员如连续三次无适当理由不出席委员会的活动,或未经联盟授权擅自以联盟名义开展活动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联盟会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议包括会员大会年会和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召集。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员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会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须有全体联盟会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六) 其它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单位代表构成,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理事会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理事会员通过方能有效。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解释联盟章程;

(三) 审议章程的修订,并通过提请会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四) 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五)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六) 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七) 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八) 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九)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通过提请会员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一)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处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和专家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 负责会员大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 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和报告;

(五)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核;

(六) 负责受理普通会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核;

(七)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会员,以及受理联盟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八) 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推进工作,联盟内设立工作组,并由秘书处协调管理。各工作组设立组长1名。

第五章 联盟会员的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的加入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二) 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 申请单位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联盟会员变更

联盟会员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等情形时,该会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决定会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

第二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退出

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联盟会员退出联盟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联盟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联盟会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会员的除名

联盟会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会员被除名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联盟会员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联盟会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联盟会员缴纳会费、社会捐赠、政府项目资助、购买服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联盟年度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和执行理事长单位20万元,副理事长单位10万元,常务理事单位6万元,理事单位4万元,一般会员单位免费。

第二十七条  联盟财务独立,日常财务和资产管理由联盟注册法人实体统一管理,理事会进行监督。联盟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二十八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联盟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联盟会员派到联盟工作的人员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会员承担。联盟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从联盟收入中支取,标准参照行业平均水平执行。

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会员大会依法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制定,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