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2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正快速扩张,但是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数字经济衍生出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算法歧视、平台垄断等一系列问题,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用户权益等现象不断涌现。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呼吁,亟须通过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完善数字经济治理,推动形成数字经济新发展格局。
优化数字经济法治环境 “完善我国的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加快完善新型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数据治理机制、协同监管机制、多元共治机制。建立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机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炳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王炳文建议,要加大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司法保护力度,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重点围绕个人信息分级与保护、数据确权与市场交易、数据采集与共享、数据安全多层级保障等问题精细立法。厘清数字经济纠纷的特点,探索完善分层递进、耦合配套的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搭建融各类解纷资源为一体的“大平台”“云解纷”,以审慎包容的思维在规制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 “完善数据治理,需要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的原则、导向与重点领域,鼓励支持行业技术标准的开发,加大公共财政对数字底座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应用场景与资源、税收与土地优惠等措施引导传统产业加速向数字化转型。”王炳文说。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金融协会首席科学家曹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数据经济治理需要与最新的科技相结合,跟上数据发展的趋势。 “数字经济发展始终围绕数据展开,数字经济治理的核心也是数据,其中明确数据权属是第一步。”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吴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研究制定数据确权的基本框架,明确数据权利责任类型,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数据确权执行标准规范,推进数据资源规范高效地采集、整理和融合利用,加强对数据的安全管理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企业权益和公共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制度化运作以及可持续发展。 完善平台经济监管 随着数字场景和数字应用日益普及,过度搜集公民信息的现象、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平台垄断带来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诱导沉迷等风险。 无锡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要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分级分类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强化反垄断日常监管;完善政企数据共享流通机制,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加大数据生产要素的二次分配力度。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数字营销研究院院长、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马旗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数字平台及大型服务商的治理,要在保持平台创新活力与遏制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行为间取得平衡。探索符合数字平台特点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监管办法,保持市场的开放性,实施分类监管原则,重点对超级数字平台强化监管,明确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着重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目前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供给不足、数字化发展面临人才结构性短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度较低等问题,致远互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营造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更多资源投向数字化领域,同时培养更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的高端人才;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数据安全治理,反垄断治理体系建设;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完善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生态协作治理机制。 提升国际数字经济治理话语权 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治理既涵盖国内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也包括国际视野下的全球数字经济规则与治理体系建设。 吴静建议,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大国,我国一方面要及时跟踪国外数字经济治理发展,借鉴先进治理经验,完善我国数字经济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也要以WTO、G20、OECD等国际组织平台为依托,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制定,既贡献中国解决方案,也形成国内国际治理规则的有效对接,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我国要不断完善参与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开展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提升话语权。”王炳文说。 他表示,一方面,要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与制度框架,在“监管合作”与“数字贸易”的双重维度上达成均衡,既要防范数据泄露、数据欺诈、数据歧视等问题,合理界定数据本地化范围,又要通过数字贸易谈判来增强各国在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数字经济监管规则等方面的协调性,营造开放包容的数字经济国际环境。 另一方面,要以建设数字丝绸之路为契机,推进多边数字经济治理不断深入,通过搭建统一化管理、标准化开发和分布式部署的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矩阵”,同时建立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并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最终实现数字治理价值的共创与共享。